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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督导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6-12-12

发文字号

泰卫基妇发[2016]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泰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12

颁发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对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督导情况的通报

泰卫基妇发[2016]34号

2016年12月12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及驻泰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质量管理,做好全市妇幼卫生年报和网络监测数据报送工作,确保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数据真实、准确,我委于11月21-24日对6个县(市、区)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督导按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册》要求,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调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11所综合医院、部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卫生监测、儿童营养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妇幼卫生新年报、住院分娩月报、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等工作情况进行了质量控制。从督导情况看,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十分重视和支持妇幼卫生监测工作,配有专职或兼职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在资料收集、报告、质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信息工作人员对妇幼卫生监测及年报信息上报要求掌握不清楚。对围产儿死亡概念不能正确掌握,尤其是关于出生缺陷儿的转归问题存在错误分类,只上报缺陷而忘记上报死胎死产,导致存在漏报现象。出生缺陷报告卡信息填写不规范、不完善,存在漏项和错项。产科分娩登记簿有关新生儿情况项目不全,导致畸形和围产儿死亡漏报。
  (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不规范。个别机构没有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原始登记,缺少出生缺陷登记簿、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登记簿、引产登记簿等。个别综合医院没有主动将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危重病人报告卡(漏报线索)上报医院公共卫生科,对收集、整理的监测数据不能及时上报给属地妇幼保健机构。个别县(市、区)没有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和漏报调查。

  三、措施要求
  (一)充分认识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工作的重要性。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数据是反映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衡量医疗卫生事业水平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把监测和年报工作做好,为政府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二)加强基层业务指导培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把培训、监督、指导妇幼保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利用例会机会,以《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和《妇幼卫生年报指导手册》为标准,加强对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同时,要定期对辖区业务进行现场督导与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辖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各级医疗机构要有相对固定,接受过培训的业务人员负责信息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固定专职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具体负责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如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连续性。
  (四)完善医院原始登记。各级医院是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一线,掌握大量原始数据。为保证妇幼相关数据不发生漏报,各级医院要按照《山东省妇幼卫生统计报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院内统计报告制度,主动将孕产妇、围产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转院或放弃治疗的危重病人追踪转归,如病人死亡,也应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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