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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4-25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6]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5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6]49号

2016年4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加快我省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
  (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各地按照国家及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制订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二)放宽社会办医准入。下放设置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放宽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
  (三)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大力支持我省医疗机构与省外、境外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可在我省设区城市设立独资医院。
  (四)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引导向规模化 、多层次方向发展。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及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及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或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五)支持社会办医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二、提升服务能力
  (六)扶持社会办医做强做大。引进国内知名企业投资或合作办医,探索开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试点工作,扶持特色明显、疗效确切、在省内外有影响力的专科专病医院,打造医产研结合、跨地域连锁的医院管理集团,培育医养融合型机构,形成“以医促养、以养带产”的发展模式。
  (七)加强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参加学术活动、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组织。
  (八)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取消多点执业的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医师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九)提高社会办医服务能力。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将社会办医纳入全省临床重点专科评选范围。
  (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资源共享。推动同级医疗机构间影像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可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及消毒供应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率。

  三、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审批登记政策。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民政、商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我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办医的相关审批、登记提供便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二)土地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社会办医储备用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相关部门可以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为社会办医提供建设用地。
  (十三)财政金融政策。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十四)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价格收费政策。社会办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社会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86号)减半或全部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医疗保险政策。取消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包括社会办医在内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即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及时纳入定点范围。医保、新农合定点社会办医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城镇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十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政策。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在保证相关技术要求标准不降低的基础上,对于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原则上不做要求。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
  (十八)信息共享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完全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权。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对社会办医的日常监管。将社会办医纳入等级医院评审、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促进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将社会办医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范畴,促进良性发展。加强对社会办医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社会办医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省医疗卫生统计范围。规范医疗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
  (二十)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二十一)将社会办医纳入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管理体系。社会办医发生医患纠纷,当地政府及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受理、调解涉及社会办医的医疗纠纷。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职业保险。

  各相关部门要于2016年6月底前,按照本意见精神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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