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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18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械[2013]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18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食药监械[2013]35号

2013年2月18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贴敷类产品市场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开展突击性检查等有力措施,加大对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贴敷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要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添加药物成分、夸大宣传、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等违规行为。

  二、规范审批程序和注册行为
  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开展第一类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要按照国家局《境内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制订办事指南,并将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在局网站公示,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应以国家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302号)和后续发布的关于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的文件为依据。
  注册工作中,省局、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应按照医疗器械的定义,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高类低划、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审批、适用范围夸大、没有临床证据支持等问题。

  三、加强对已注(撤)销贴敷类产品的后续监管
  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督促企业销毁或登记封存已注(撤)销贴敷类产品的包装材料;发现企业违规生产已注(撤)销贴敷类产品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做好贴敷类产品的监督抽验工作
  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在加强贴敷类产品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贴敷类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及时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

  今后,省局将结合医疗器械高风险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对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加强贴敷类产品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贴敷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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