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卫科教发[2016]98号
2016年5月10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中心,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和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提升培训质量,加快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效,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文件要求,结合《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及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训考核是评价培训对象经过培训后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的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过程考核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及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过程考核合格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培训考核内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确定。同时,鼓励培训基地在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培训考核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领导;省住培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协助考核过程监督;省住培考试中心、高等医学院校、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充分发挥其职能共同完成培训考核工作任务。
(一)省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培训考核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全省培训考核有关管理办法及结业考核方案。
2、指导、监督全省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各培训基地、考核基地的培训考核工作。
3、遴选、认定、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队伍。
4、指导全省结业考核,审核、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并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省住培管理办公室(齐齐哈尔医学院)主要职责:
1、协调、组织省住培考试中心、高等医学院校、培训基地开展培训考核工作。
2、协调、组织住培考试中心完成全省结业考核的专业理论考核及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相关工作。
3、组织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完成全省结业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试题库建设工作,并保持不断更新完善。
4、协助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全省结业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的遴选及培训工作。
5、组织完成全省结业考核结果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6、协助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工作。
7、组织全省结业考核档案归档工作。
8、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反馈全省结业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9、组织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完成培训考核质量监控工作。
10、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全省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
(三)黑龙江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指导培训基地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制订结业考核中各专业培训考核方案。
2、协助省住培管理办公室,建设各专业理论及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试题库。
3、协助省住培管理办公室,对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的评估及质量监控。
4、组织实施全省结业考核,协助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全省结业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遴选及相关培训工作。
5、协助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全省培训考核考试中心评估,并指导省住培考试中心建设工作。
6、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反馈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市(行署)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培训考核相关文件精神,制订保障辖区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实施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2、协助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辖区培训基地的过程考核进行监督管理。
3、协助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结业考核的各项考务工作。
(五)省住培考试中心主要职责:
1、落实完成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结业考核专业理论及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相关工作任务,主要包括考前设备及耗材的准备、设备调试、考场布置、协助完成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培训等工作。
2、完善培训考核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考试中心的建设及日常维护。
4、组织开展标准化病人的遴选及培训。
5、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培训考核反馈、问题及建议。
(六)培训基地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实施办法,指导专业基地制订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方案及细则,完善相关考核制度,组建出科考核试题库。
2、监督、指导各专业基地实施过程考核中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管理,统一组织专业基地理论出科考核。
3、组织完成过程考核中的年度考核。
4、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初审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及相关材料,确认报考资格,汇总上报省住培管理办公室。
5、组织建立并完善培训基地培训考核管理档案,指导专业基地完善过程考核管理档案。
6、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培训考核反馈、问题及建议。
(七)专业基地主要职责:
1、制订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方案及细则,完善相关制度,协助培训基地组建出科考试题库。
2、完成培训考核的日常考核及出科考核的临床技能考核。
3、协助培训基地完成过程考核中的年度考核。
4、完善培训考核原始材料及档案管理。
5、组织开展培训考核方法改革。
6、向培训基地反馈日常考核及出科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过程考核
第五条 日常考核由专业基地及轮转科室培训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培训对象在轮转培训期间的日常临床工作量、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医德医风、临床综合能力、参加教学活动及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及省住培综合管理平台。日常考核作为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及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出科考核主要由专业基地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技能考核。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培训对象在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内容后,由专业基地考核小组对培训对象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理论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统一组织,临床技能出科考核由专业基地负责,考核相关材料在专业基地存档备案。
第七条 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统一组织实施。考核时间应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并将最终过程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及省住培综合管理平台。
第八条 过程考核是培训考核的关键环节,是对培训对象培训质量的综合评价。培训基地负责审核其考核结果真实性和有效性。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过程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及终审。
第九条 过程考核须在结业考核报名前1个月完成,相关原始佐证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十条 结业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完成全部住培内容的客观评价,主要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十一条 结业考核报名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二)完成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中要求的全部培训内容。
(三)培训过程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结业考核报名程序
(一)培训对象可在完成培训当年向所在培训基地主管部门提交报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训基地负责对培训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进行复审,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终审。终审结束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审核合格者发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准考证。
(三)对无故不参加结业考核者,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次年需重新进行报名审核。
第十三条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考核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及疑难病症的能力。
(一)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内容由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依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制订,采取多站式考核的模式进行。
(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省住培管理办公室及省住培考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遴选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及带教经历。
3、参加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合格。
第十四条 公共科目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是否具备医疗卫生行业从业者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由培训基地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原则上采取人机对话形式考试。
第十六条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具体考核工作安排在考核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通过结业考核的培训学员,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申请参加相应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优先条件;并作为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未通过专业理论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3年内仍未通过结业考核者,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方可再次申请结业考核,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违纪与处理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培训考核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指导,省住培管理办公室会同省住培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各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试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试中心资格;对在报考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培训对象,取消其报名参加结业考核资格,并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结业考核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因疾病等不可控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培训基地、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