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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公布盐酸哌唑嗪片等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10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注[2004]6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公布盐酸哌唑嗪片等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4]690号
2004年10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近公布的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国食药监注[2004]444号)转发给你们(只发相关单位,详见附件1)。请你们按照随文附发的“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要求仔细核对目录中的相应品种、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以及网上的药品说明书。若发现有误,请于收文后一周内反馈至我局药品注册处。对于核对无误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6个月(以本发文之日始计)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我局还将适时颁发药品注册证,并按规定收取注册费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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