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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深化健康扶贫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4

发文字号

张政办字[2017]1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张家口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4

颁发部门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深化健康扶贫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政办字[2017]126号

2017年11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张家口市深化健康扶贫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深化健康扶贫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动健康扶贫工作扎实开展,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河北省卫计委等14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参保资助标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分级承担比重按有关规定执行。
  2.提高门诊统筹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普通门诊费用,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60元,包干使用,年末结转,家庭互剂。
  3.完善门诊特殊病医疗报销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8种普通慢性病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75%;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4种重大慢性病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到90%。
  4.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药费用起付线均降低50%;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其中乡级继续执行95%的报销比例。
  5.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大病保险住院合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由每人每年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6.完善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医药费用,按政策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个人承担合规医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7.提高住院医疗救助水平。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对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救助比例为3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8.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合规医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其住院救助比例为3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9.拓展医疗保障线。在医保“三重保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构建“第四重保障”,县级政府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的方式,可以对住院、门诊特殊病全部医药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资助,可以对未列入门诊特殊病的其他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药费用等给予资助,可以对其他可能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给予资助,以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个人负担。

  三、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10.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有效控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实现个人负担和统筹基金“双降低”的目标。2017年对尿毒症等100个病种进行按病种付费试点,以后逐步扩大。
  11.加强药品跟踪监控。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两票制”,加强对医院重点药品跟踪监控,将辅助性、营养性、临床上容易滥用的药品品规(厂家)列为重点,监控品种不少于150种,全市公立医院药占比逐步降至30%以下。
  12.降低耗材、检查价格。医用耗材及试剂以市为单位集中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程监控等措施,降低耗材价格,全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至20元以下。落实医改惠民政策,进一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核磁共振、CT等)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13.推广基因检测扶贫项目。与相关企业合作在全市开展无创产前基因筛查、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新生儿遗传病代谢筛查和妇女宫颈癌基因筛查。在2017年张北县以上4项服务全部免费的基础上,2018年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适用人群4项检测全部免费,并逐步增加检测服务项目,扩大服务人群,引导相关企业加大帮扶力度,进一步降低检测费用,使我市检测费用保持在华北地区最低价。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
  14.推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设备配备,到2018年底前中心卫生院基本设备数量一般不少于286种,一般卫生院基本设备数量不少于206种,满足群众就医需求。鼓励市级国有企业参与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统一为乡镇卫生院补充心电图、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台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必备的医疗设备,为条件较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数字X光机、数字胃肠机、16排CT等较先进的医疗设备。2018年底前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达到《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县级政府按编制配齐配强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严禁挤占挪用,杜绝从乡镇卫生院抽调人员。加大人才帮扶培养力度,选派县级医院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坐诊,加强全科医生培养,逐步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主治医师、1名全科医生或1名县级医院帮扶医生。
  15.保障村卫生室稳定运行。逐步开通村卫生室医保刷卡结算系统,5个深度贫困县所需资金由市人社局负责,力争2017年底开通;其他县(区)由本级财政负责,力争2018年6月底前开通。县级政府要将集体产权的村卫生室煤、水、电、网络运行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补贴。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稳定村医收入。对无人执业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筹调剂代管。
  16.加大基层药品储备力度。乡镇中心卫生院储备基本药物一般不少于400种,乡镇一般卫生院一般不少于300种。每个乡镇卫生院设立5万元药品周转金,由县级健康扶贫专项资金承担。建立健全网上监控、现场督导等监管机制,对达不到储备要求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约谈、问责。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流通企业探索建立新型药品配送关系,建立药品储备库,解决农村买药难问题。
  17.创新人才招聘引进方式。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市场化等方式面向全国引进全科医生、副主任以上医师和影像、检验等医学类人才,2018年计划引进200名,补充缓解县级医院人才紧缺问题。引进人才纳入全市急需紧缺人才管理,在落户、薪酬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18.加快健康信息化建设。建设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构建数据中心,2019年底前实现市县乡村四级居民健康档案、影像、检验结果等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施健康信息精准扶贫项目,2018年底前率先在张北、崇礼、赤城、沽源、康保、尚义6个贫困县(区)建成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云平台,2019年覆盖12个贫困县(区),对贫困人口实施精准管理。
  19.完善绩效激励机制。在原有定补不减少的基础上,改革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逐步推行收支结余全部留用(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和医务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不低于60%政策。完善乡镇卫生院职工内部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等挂钩,充分调动乡镇卫生院人员积极性。
  20.降低医疗机构保证金。乡镇卫生院的质量保证金全部取消;县级公立医院根据其规模大小,按30-50万元预留;其他医院预留比例从10%降低到5%,减轻基层医疗机构负担。

  五、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21.开展大病专项救治。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7种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口、特困人口进行专项救治。市、县(区)卫计部门确定定点医院,成立专家组,制定诊疗方案,确保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22.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推动市内三级医院率先与12个贫困县(区)组建医联体,到2018年底前,河北北方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北北方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3所三级医院分别组建1个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紧密型医联体试点,并逐步将所有贫困县(区)县级医院纳入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下沉。加快医共体建设,到2018年底前,每个县区(不包括中心城区和管理区)至少组建1个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医共体,让贫困人口就近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23.强化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市内三级医院每家对口帮扶3个贫困县(区),采取“组团式”支援方式,向县级医院派驻1名挂职副院长和2名以上医务人员组团驻点帮扶。挂职干部纳入市后备干部管理。每个市属二级医院至少帮扶3个以上乡镇卫生院,保证有1名医务人员长期驻点帮扶,驻点时间每周不少于2天、每年不少于100天。严格落实城市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的政策。

  六、深化京津冀医疗合作
  24.承接京津优质医疗资源。加强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医院、市沙岭子医院、市口腔医院与北京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口腔医院的合作,到2018年底前建成3个区域性诊疗中心,让贫困患者在本地享受到京津专家医疗服务。与京津医院组建跨区域专科联盟,提高专科重大疾病的救治能力。推进远程会诊合作,建立会诊、转诊平台。
  25.加强县区对外医疗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组织京津专家到我市县(区)开展义诊巡诊、学术讲座、医疗培训等活动。鼓励支持北京对口帮扶的张北、尚义、康保、沽源、崇礼、赤城、涿鹿、怀来8个县(区)与北京区属医院深度对接,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加强与省属医院合作,通过定期坐诊、共建科室、远程会诊、委托管理等形式,提高贫困县(区)医疗服务能力。到2018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与北京、天津或省属医院建立合作关系。

  七、开展医疗便民服务
  26.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到县、乡级医疗机构就医,可持扶贫手册、社保卡(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与医院签订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交纳押金即可住院,出院时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对出院时确有困难无法结清的,与医疗机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及追款办法,将“先诊疗、后付费”落实情况纳入卫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先诊疗、后付费”所需资金由县级健康扶贫专项资金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保障,用于支付医疗机构垫付的贫困患者无法支付的自付费用;县级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医疗费用。
  27.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17年底前,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费中个人自付部分(10元/人)由县级健康扶贫专项资金承担。为65岁以上的贫困人口每年免费开展1次健康体检;对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贫困患者,处方期限可适当延长,免费提供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贫困患者提供送药上门服务;对患有碘缺乏症、氟中毒症、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地方病的贫困患者实行个性化健康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因病致贫问题的发生。家庭签约医生团队至少有1名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生,建立转诊“绿色通道”,方便患者就医。
  28.方便特殊病患者就医。简化门诊特殊病鉴定程序,采取乡镇卫生院收集资料、县级医院专家鉴定、县级经办机构发证方式,除特殊情况个别病种确需患者本人到现场参加鉴定外,其他依据相关资料能够认定的,则直接认定。患者可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或者县级医保经办机构领取《门诊特殊病就医证》。增加门诊特殊病定点医院数量,城乡居民可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和一家其他医院就诊。
  29.构建医疗保障救助服务平台。积极整合人社、卫计、民政、红十字会、残联等单位的社会救助职能,构建市、县、乡三级医疗保障救助服务平台,实现“一号申请、一站受理、一网通办”。市、县两级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019年6月底前覆盖到乡级。
  30.开展送医下乡活动。充分发挥市第二医院“移动医院”的作用,组建专家团队,固定诊疗设备、车辆,深入到12个贫困县(区)进行巡回医疗,对特殊病、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开展精准诊疗,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经费补助。

  八、强化政策资金保障
  3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区)要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力度,设立健康扶贫专项资金,2018年每个贫困县(区)不少于500万元,以后年度不少于200万元,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预算和上级下达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健康扶贫支出。市级财政安排市级健康扶贫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补贴医疗信息化建设、送医下乡活动、医联体建设补助、县(区)健康扶贫支出奖补等。同时,加大对相关市属国有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注资、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用于全科医生等医务人员招聘和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急需的设备购置等支出。

  九、推进健康宣传教育
  32.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将计生专干、小组长和村医培养为健康指导员,围绕“健康素养66条”、合理使用抗生素、预防传染病、掌握应急自救技能、了解自身健康状况等开展健康宣传。开展各种卫生日宣传活动,组织“健康大讲堂”,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播放健康教育宣传片,入户发放健康知识手册,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群众健康意识,降低发病率。
  33.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卫生服务窗口、经办机构服务平台等,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通过网络公众谈、微信公众号、12333咨询服务热线等载体,进行政策解读、解疑释问;将健康扶贫政策辑印成“明白纸”和“便利手册”等,发到群众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政策研究,不断完善健康扶贫政策措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并取得实效。

  本措施由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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