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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神经外科等6个专业手术分级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1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2017]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神经外科等6个专业手术分级目录(试行)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2017]10号

2017年4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指导各级医疗机构更好地落实功能定位,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印发神经外科、胸外科、骨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颌面外科产等6个专业的手术分级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级目录(试行)》)供各医院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省、市三级医院是向多个区域提供专科(包括特殊专科)医疗服务为主,解决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相结合的区域性医疗中心,应侧重开展三、四级手术。除急诊外,省属三级医院三、四级手术比例不低于70%,市级三级医院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

  二、县级医院(含县级三级医院)是向本县(市、区)和邻近县(市、区)提供以基本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县域医疗中心,应侧重开展一、二、三级手术,一般不鼓励开展四级手术。
  省、市级二级医院参照县级医院开展相应级别的手术。

  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向一个或多个社区或乡镇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以开展一级手术为主,按照诊疗科目和条件,可适当开展符合自身科室特点和能力的二级手术。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对照本《分级目录(试行)》,梳理本机构已开展的手术项目,按照医师的能力和水平,做好手术分级管理。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将本《分级目录(试行)》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评依据之一,细化不同医院手术分级的比例控制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切实落实功能定位,定期评估落实情况,推动建立适应分级诊疗要求的医疗服务体系。

  六、《分级目录(试行)》电子版已上传至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处医疗质量子栏目,请各单位登录下载。《分级目录(试行)》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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