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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第三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购买医疗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6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7]1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第三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购买医疗服务的通知
(沪医保〔2007〕179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医疗,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和《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近期,我局开展了第三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购买医疗服务审批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0月20日起,将下列10家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或购买医疗服务,具体如下:

  一、上海港联门诊部、上海利民门诊部、上海海滨门诊部、上海港华医院、上海海鹰医院5家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上海长华门诊部、上海申诚医院、上海宏康医院3家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医疗服务。上述医疗机构医保结算均限于门诊,诊疗范围和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二、上海爱尔眼科医院、上海瑞视眼科门诊部2家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白内障门诊手术医疗服务。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3200元/例;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1500元/例;医保支付标准不含人工晶体和药品费用,如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支付。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希望上述医疗机构认真遵守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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