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商务字[2011]74号
2011年6月15日
各县区商务局:
现将《山东省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东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商务字[2011]51号)精神,制定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分工和程序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备案登记及溯源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审查核发《随附单》。各县区商务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印制《登记证书》、《登记表》及标志牌;负责《随附单》核发、日常监管等工作;按规定要求将备案登记信息录入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报送相关资料。凡属地管理范围内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按规定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由所在县区商务局审查核发《登记证书》、《登记表》及标志牌;定期向社会公布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
二、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溯源制度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登记证书》、《登记表》、标志牌、《随附单》为切入点,以城乡消费集中地,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各类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品种,对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乡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管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区商务局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从即日起至6月20日每周四下午5: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从6月20日至12月20日,每月19日上午11: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和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商务局。各县区请于6月17日前将本县区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小结、12月10日前将本县区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本地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报市商务局。
联系人:唐磊,8082171,邮箱:sc8336629@126.com
山东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酒类流通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重点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以
《食品安全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为依据,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整治范围是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检查重点要以城市、乡镇的消费集中地,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乡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
《办法》规定,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二)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
《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1、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2、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在批发酒类产品时,是否按规定填写《随附单》。
3、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填写《随附单》是否真实,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4、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随附单》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已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加以修改完善;未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地方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三、时间安排
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31日至6月10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和省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于6月10日前,将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省商务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0日至11月15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改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
《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1日-15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12月16日-25日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市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指导。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责、企业负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周密组织,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大力宣传和报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规范企业,增强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三)严格依法整治。要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流通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全力配合相关执法机关查处案件。坚决杜绝以检查为名的乱罚款、乱收费、限制酒类流通等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编发工作简报,报送有关工作信息。从即日起至6月20日每周五上午11: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从6月20日至12月20日,每月20日上午11: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和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附件2),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商务厅。6月18日前将本地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小结、12月15日前将本地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本地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商务厅。
附件1: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
(2011年 月 日 至 2011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项目 | 本期数值 | 专项行动以来累计数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
检查销售单位数(家) | | |
检查餐饮单位数(家) | | |
检查进口商数(家) | | |
酒类备案登记(或许可)检查 | 未办理酒类备案登记数(家) | | |
补办酒类备案登记数(家) | | |
《随附单》检查 | 未领用《随附单》企业数(家) | | |
未索取《随附单》企业数(家) | | |
补领《随附单》企业数(家) |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案件数量(个) | | |
涉案货值(万元) | | |
注:本表在6月20日前为周报表,6月20日至12月20日为月报表。
附件2: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
(2011年 月 日 至 2011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项目 | 累计数值 |
地方酒类管理法规或执法依据 | |
酒类经营企业数(家) | |
其中,酒类批发企业数(家) | |
酒类零售企业数(家) | |
酒类经营企业备案数(家) | |
上传到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登记数(家) | |
酒类流通从业人员数(个) | |
酒类批发企业领用《随附单》数(家) | |
酒类零售企业索取《随附单》数(家) | |
酒类零售企业酒类商品销售量(千升) | |
酒类零售企业酒类商品销售额(万元) | |
酒类零售企业有《随附单》的酒类销售量(千升) | |
“不向未成年人售酒” 的标识牌数量(个) | |
发放宣传材料(万份) | |
注:酒类零售企业包括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等。本表从发文至12月20日期间为月报表,12月30日前报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