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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1-11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11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
青海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省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全省各州(地、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流行,主要有鼠疫、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地方性氟中毒、包虫病、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等。其中,中、重病区大多集中在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有效质防和控制地方病流行,维护病区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地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结合我省地方病流行特征与防治现状,制订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一)鼠疫:鼠疫是人兽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发病急、传播快、病死率高,对人群安全与健康危害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其列为甲类一号传染病。我省已查明的鼠疫疫源地面积约20万平方公里,疫点600多个,分布在33个县(市)、120个乡。我省疫源地以喜马拉雅旱獭为鼠疫菌主要贮存宿主,还有藏系绵羊、藏黄苹、狗、猫、青海田鼠等18种动物和12种媒介昆虫可自然感染并传播鼠疫。建国以来,除1972、1984、1999、2000、2002年5个年份未发生人间鼠疫外,其它各年份都有人间鼠疫发生。同时,新的染疫动物和疫源地不断被证实,动物间鼠疫连年发生,使鼠疫波及人间并远距离传播的危险性大大增加。
  (二)碘缺乏病:我省碘缺乏病流行较为严重,全省各地均有碘缺乏病流行,其中重流行县21个,现有地方性甲状腺肿病人5.5万,克汀病人1200人,亚临床克汀病人12万,以西宁市、海东地区及环湖地区病情较重,农牧区病情重于城镇,农业区重于牧区。由于我省盐湖资源丰富,非碘盐冲击市场较为严重,群众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经济条件较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策略在有些地区不能得到有效落实。2004年监测结果显示, 目前全省碘盐覆盖率为83.88%,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为78.26%,距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三)地方性氟中毒:我省共有19个市(县)、109个乡(镇)的415个村为氟中毒病区,病区人口31万;现有氟斑牙患者17万人,氟骨症患者1.2万人。氟中毒主要流行于我省东部农业区,其次散在分布于游牧地区定居点的人群中,属于饮水型病区,病情较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健康。截至2004年底,全省304个病区村采用打深井、引河水、泉水及雨水集水窖等形式进行了改水降氟工作。目前仍有111个病区村急需实施改水降氟工程。
  (四)大骨节病:大骨节病主要分布在我省果洛州的班玛县、海南州的兴海县及贵德县,三县病区面积达1.1万平方公里,病区的人口为1.85万,现有大骨节病患者1670人,其中13岁以下的患者363人。据2004年监测,班玛县无新发病人,贵德县病区X线检出率为26.02%,兴海县为27.78%,贵德县和兴海县病情严重程度居全国首位。
  (五)包虫病:我省是包虫病的高发流行区,六个自治州流行较严重,患病率以青南牧区较高,平均为6.81%,以藏族和蒙古族感染为主。
  (六)布病:感染率和发病率为国营牧场和城镇畜产晶加工行业的职业人群较高,其次为牧业区、农业区和城镇居民。西宁市、黄南州人间布病防治已达到国家“稳定控制区”标准。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弧上,不断总结经验,把防治地方病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与提高民族整体素质、脱贫致富、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立足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造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我省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摸清全省地方病流行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考虑,分阶段安排和实施综合防治项目。

  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做好疫情预警预报工作,防止鼠疫发生,减轻鼠疫危害;到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包虫病、布病等重点地方病的发病率显著降低。
  (二)具体目标
  1、鼠疫:全面提高防治水平,到2010年,疫源地农牧区群众鼠疫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专业机构通过科学、全面、系统的动物间疫情监测,较为准确、及时地作出预测预警预报,及时发现和扑灭动物间疫情,争取不发生人间鼠疫;一旦发生,及时彻底控制,将鼠疫的危害降至最低。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防治工作。
  2、碘缺乏病:西宁市、海东地区到2005年力诊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海西州到2006年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玉树州、果洛州到2007年达到基本消除目标。在巩固防治效果的弧上,不断扩大防治成果,向实现消除的目标迈进,2010年全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3、地方性氟中毒:到2010年,全省80%以上的病区村完成改水,其中100%的重度病区村和90%的中度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大骨节病:到2010年,大骨节病区村儿童大骨节病X线检出率降到20%以下。
  5、包虫病:到2010年,建立包虫病防治网络,推行新的防治措施和手段,牧业区患病率控制在5%以下。
  6、布病:到2010年,全省人间布病达到“稳定控制区”标准。

  四、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监测
  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定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1、鼠疫:对全省鼠疫自然疫源地进行普查(包括非疫源地区),全面掌握疫源地分布范围、疫情动态、流行强度、流行趋势,认真分析疫情信息,建立科学的鼠疫防治、监测及预报系统,为制定防治对策和防治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建立鼠疫防治信息网络,完善省、州(地、市)、县、乡、村五级鼠疫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疫情报告责任制,做好疫情预测预警预报王作。
  2、碘缺乏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全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建立健全碘盐及碘缺乏病监测网络,认真落实各项有效防治措施;:要根据《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碘缺乏病调查,做好碘盐及碘缺乏病监督监测工作,加强专业实验室质量管理,了解并掌握居民食用合格碘盐情况、人群碘营养状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工作。
  3、氟中毒:2005-2010年,对全省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分布、流行强度等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对已改水的病区全面掌握降氟改水工程的使用情况,及时作出社会效益评价。
  4、大骨节病:每年度定期对班玛县、兴海县、贵德县大骨节病区进行监测,掌握流行态势。
  5、包虫病、布病:对重点地区和高发人群定期监测,掌握流行规律和动态。
  (二)加强健康教育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通过爱国卫生运动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多种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深入农村牧区、田间街头、学校、机关,积极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做到人人皆症家喻户晓。提高病区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和自觉参与意识,使他们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加大干预力度
  根据各地区地方病防治的重点和防治工作甩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实施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
  在各鼠疫疫源地进行保护性灭獭,将旱獭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捕獭人员的卫生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猎捕、贩运旱獭行为,全面禁止非法旱獭交易活动;在疫情高发季节,各州(地、市)要在州界重要路口设置检疫站开展鼠疫交通检疫,及时切断鼠疫传播途径,严防鼠疫远距离传播、扩散;做好疫情应急反应的人员、物资储备,加强演练,一旦出现疫情,按要求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救治病人,控制疫情。
  加大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普及碘盐暂时有困难的病区,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卫生部门备案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因地制宜地采取其它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补碘措施;要坚持对碘盐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保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要认真落实以改水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尤其是中、重病区要加大改水降氟工作力度。已实施改水的病区要加强水质监测和病情监测及对防治措施的监督,掌握改水设施的使用情况,加大改水后供水设施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处理。
  大骨节病区,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搬迁、改种其它经济作物、换粮(从非病区购进粮食替代病区产粮)、补硒等措施,控制新发大骨节病。
  包虫病流行区,要建立健全家犬驱虫管理体制,坚决捕杀野犬,限制家犬数量。
  布病防治要进一步强化畜产品检疫、病畜淘汰、健康畜群免疫等综合防治措施,消除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五、治疗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对鼠疫患者,根据,临床病型及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科学、规范的治疗方案,降低病死率。
  对巨块型地方性甲状腺肿的患者,要通过外科手术切除肿块等方法治疗;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补碘的方法防治;对严重缺碘导致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要用药物进行替代治疗并进行生活、劳动功能训练。
  对氟骨症患者,要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也可试用抗氧化剂或虫草(成)药治疗。
  对大骨节病患者,要采取以对症药物(包括中药)缓解临床症状为主进行治疗。
  对包虫病患者,以手术和药物治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治疗。
  对布病患者,采取以对症药物(包括中药)缓解临床症状为主进行治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行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对本地区的地方病防治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要将防治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地方病流行情况、防治工作进度,认真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为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和必要的条件。
  (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地方病防治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各级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地方病防治体系和网络,共同做好全省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地方病防治项目。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对贫困地区防治工作给予一定的防治经费补助。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和大骨节病区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盐业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开展非碘盐稽查工作,净化和规范盐业市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供应有序、渠道畅通、保障有力的合格碘盐供应网络,提高碘盐的普及率和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林业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规划的大骨节病病区进行重点扶持。
  教育、广播电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依法防病、科学防病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等有关地方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使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专项防治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经费。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资金,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将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等危害严重的贫困病区作为重点,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病危害。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加强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建设。各级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发挥好各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扎实的业务弧、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爱岗敬业、富有奉献精神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六)加强科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
  要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开展科学研究。要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防治水平。

  七、考核评估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
  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各项政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于2007年对各州(地、市)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订。
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十二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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