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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5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1]83号

2011年4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

  为有序推进北京市各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结合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和卫生部医政司《2011年医政工作要点》(卫医政综便函[2011]18号)有关要求,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人:齐士明,
  电话:83970633,传真:83560322。
  电子信箱:wsjqqq@126.com或yzc@bjhb.gov.cn

  北京市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医疗管理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主要抓手,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患关系、适应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的有力举措。为有序推进北京市各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和各医院主管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
  市卫生局建立健全含临床路径相关专业的专家工作组和护理工作组。专家组成员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详见《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附件1)。
  各区县卫生局应当成立相应的临床路径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的管理工作。
  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医院也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各专业实施小组。具体按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要求落实。

  二、加强管理,健全各项制度
  为有效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专家组督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
  市卫生局将适时召开医院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经验。组织专家组对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对各二、三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医院,应当建立培训、督查、分析、评估、申报、统计等工作制度。
  各医院要对临床路径管理的重要意义、工作流程进行全员培训。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指标到人,每月至少进行1次督查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科室,要向本院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医院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并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

  三、精心组织,稳步有效推进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主要任务包括:各医院制订本院具体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对医院人员进行全员动员、教育和培训,制作实施临床路径所需的各类文本、调试信息系统,制定并完善本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对实施临床路径的科室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综合培训,根据情况进行本院的基线调查等。
  以上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确认阶段)。主要任务包括:确定本院拟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和病种。(病种名称、文件编号见附件2:《卫生部印发相关专业和病种临床路径一览表》)。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各病种临床路径样本,制定本院的临床路径及相关文本。医院专家组修订本院的临床路径等。
  此项工作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主要任务包括:科室组织实施卫生部规定病种的临床路径,医务人员作好临床路径实施的各项记录,实施小组对临床路径变异情况进行预测,对患者退出临床路径进行记录和分析,市级专家工作组对各试点医院进行督导检查等。
  此项工作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9月30日前各医院均应有相应病种进行临床路径管理。
  第四阶段(评估阶段)。主要任务包括:各医院使用卫生部《单病种相关非特异性指标评估》(见附件3)进行自我评估,每月1次。并使用卫生部《患者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4)进行满意度调查。市卫生局于2011年7月底前,对各三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评估,2011年10月底前,对各三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各区县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2012年以后,将根据需要实行不定期评估。

  四、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一)工作任务
  各级医院对照卫生部下发的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根据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开展相应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应实行不少于10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
  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应实行不少于5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
  各二、三级专科医院,应实行不少于5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
  其他医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所有拟申请晋升为上一等级的医院,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上一等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
  各医院开展的临床路径专业和病种,可自行在卫生部印发的临床路径专业及病种中选择。各临床路径专业及病种的路径文本请到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内或中国临床路径网(网址:http://www.ch-cp.org.cn/)下载中心栏目内查找下载。
  (二)进度安排
  (一)5月10日以前,各区县卫生局及各三级医院上报临床路径管理联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5月15日前完成医院各级管理组织的建立,并正式运行。
  (二)5月30日以前,各三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的实施方案传真上报市卫生局。
  (三)6月30日前,各三级医院传真上报本院《开展临床路径的专业和病种名称报告表》(见附件5)。
  (四)9月10日前,各三级医院统计上报《北京市卫生局临床路径管理进展调查表》(上报电子版,见附件6),同时上报临床路径变异情况分析。二级及以下医院由各区县卫生局汇总上报。
  参加卫生部试点的12家二、三级医院仍按原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办理。

  附件1: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
  附件2:卫生部印发相关专业及文件编号一览表
  附件3:卫生部《单病种相关非特异性指标评估》
  附件4:卫生部《患者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5:开展临床路径的专业和病种名称报告表
  附件6:北京市卫生局临床路径管理进展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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