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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14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办发[2017]2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1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呼食药监办发[2017]205号

2017年11月14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2017年11月6日《呼和浩特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协调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情况的报告》的审核意见>的通知》(呼医改办字[2017]2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医保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医药领域的市场化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二、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市场供应。
  1.各单位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能,加强药品市场监管,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得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非法回收药品等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促使其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担负起主体责任,将所配送的药品与随货同行单及发票一同配送到医疗机构,确保药品及时供应,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实现社会效益。
  3.强化企业执行“两票制”的监管,将企业实施“两票制”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各类药品专项检查范围之中。及时依法查处违反“两票制”规定的企业,并将查处情况上报市局,市局统一通报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4.强化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品的分类管理,实现医保卡、医疗机构处方和零售企业药品供应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5.要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此次专项检查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市局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结束后,各地区将专项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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