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秩发[2011]187号
2011年6月21日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经贸委、)、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省肉类协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现就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明确的监管职责,本着“一手抓整治、一手抓规范”的原则,切实落实生猪进厂查验、停食静养待宰、同步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五个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害(死)生猪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肉品市场,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二、整治任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环节监管整治和行为监管整治两项整治任务。
(一)环节监管整治。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即生猪进厂查验、停食静养待宰、同步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环节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情况整治。
(二)行为监管整治。主要包括“十类行为”,即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定屠厂(点)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行为;定屠厂(点)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定屠厂(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能贯彻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跨设区市流通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商务秩发[2010]284号)肉品无序流通的行为;定屠厂(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出厂的产品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和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定屠厂(点)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定屠厂(点)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行为;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定屠厂(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行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至2012年3月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11年4月-6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完成省商务厅下达的定屠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自查、普查、循环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2012年2月)。针对“五个环节”和“十类行为”,逐项开展整治,全面落实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中旬)。各县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整治验收,逐级上报专项整治情况;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市、县(市、区)落实情况抽查。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阶段(2012年3月中下旬)。做好迎接国务院联合督查组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合检查准备。
四、有关要求
肉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度例行的正常工作,又是一项长期的、必须的、份内的职责。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强化整治工作组织领导;要认真对照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细化、具体化的实施方案,逐级抓好整治落实;要充分宣传
《食品安全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整治氛围;要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功能,整合调动专项整治力量,拓宽整治参与度及信息来源;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充实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积极探索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全省肉品产销安全保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于6月30日前,专项整治情况总结请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我厅市秩序处;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即时即报。
联系人: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王忠明
电话:0571-87058097
传真:0571-87052738
邮箱:zjszg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