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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办转发《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8

发文字号

苏爱卫办[200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8

颁发部门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爱卫办转发《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的通知

苏爱卫办[2005]18号

2005年8月8日

各市爱卫办:

  为了更好地促进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国爱卫会近期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现将《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迎接全国爱卫会调研督导组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了贯彻落实今年4月22日召开的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国爱卫会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现将今年调研督导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内容
  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入夏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情况;卫生防病工作情况;卫生城市、卫生镇巩固情况;农村改水改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等。

  二、调研督导范围和方式
  这次调研督导分为6个组,每组抽查2个省份。被抽查的省份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为必查城市,另外再抽查一个“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如没有“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则抽查省级卫生城市(镇)。
  调研督导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调研督导人员与时间
  每个调研督导组组成人员有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公共卫生专家、省市爱卫办主任以及全国爱卫办工作人员等。

  调研督导活动定于2005年8月起陆续开展,各调研督导组抽查省份和行程由全国爱卫办另行通知。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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