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河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遴选全省第二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冀卫办家庭[2018]3号
2018年6月2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试点带动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决定在对全省第一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启动开展全省第二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医养结合的重要指示为指引,全面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试点推动和典型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和推广有价值、可借鉴、能推广的先进经验,切实增强发展潜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水平。
二、认真开展第一批试点单位评估工作评估方案(略)。
三、启动开展第二批试点单位遴选工作
(一)遴选标准
1.医养结合机构: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收费有公开,服务有标准,管理有规范,安全、应急等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完善齐备,入住率达到60%以上;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综合连续的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服务质量好,入住老人普遍满意。
2.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分别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医养结合方面的责任关系。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养生保健等服务,方便入住老年人就医。养老机构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各项必要的管理制度完善齐备,能够为入住老人提供安全、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入住老人满意度高,入住率达到60%以上。
3.健康养老社区:安全、应急、质控等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完善齐备;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辖区内65岁以上的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认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群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为老年人家庭提供上门服务,尤其是对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和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服务和日常照料、家政服务、急事代办等必需的生活服务;开展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相关健康教育;服务质量好,辖区老人满意度高。
(二)工作程序
1.组织申报(2018年7月)。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共同对本地区上报的试点单位及其材料进行审查,并于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处和省民政厅福利处(若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报)。申报材料包括:(1)各市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关于推选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联合请示;(2)各试点单位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医养结合工作基础、主要任务、进度安排及组织保障情况等,要求定位合理、目标明确、任务明晰、特点突出);(3)机构(社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2.评议确定(2018年8月)。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试点地区老龄化情况、医养结合工作基础等进行综合评议,并现场组织抽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试点单位。
3.试点推进。各试点单位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推进方案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工作,摸索积累经验。
4.总结评估。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实施评估,并对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召开全省医养结合经验交流会,对试点单位取得的有益经验向全省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认清形势。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医养结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客观问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紧盯目标、加强统筹,在打造亮点、破解难点上下大力气,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实际又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服务制度和具体方案。
(二)注重指导。各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反馈。
(三)强化协调。要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将满足老年人口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协调财政、人社、发改等部门,加强政策衔接融合,加大对试点单位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具有当地特色的医养结合工作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