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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4

发文字号

闽食药监办科[2014]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4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食药监办科[2014]153号

2014年7月4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遴选工作,我局制定了《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遴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是指接受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任务,提供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公开遴选。通过遴选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检验检测机构备选库。检验检测机构备选库可根据抽检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除临时或应急检验检测任务外,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应从检验检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机构承担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任务。

  第四条 通过遴选纳入备选库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的有关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中的产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三)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结果质量,近三年参加的与检验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无不满意结果,检验检测活动中无重大差错或责任赔偿案例;
  (四)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与要求完成检验检测任务;
  (五)能够按照要求提供良好的检验检测相关服务;
  (六)承担易腐食品监督抽检微生物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与取样地的距离在一定范围或时间之内;
  (七)检验检测价格合理,单项收费不超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福建省关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二)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三)检验检测机构或具体检验检测项目不得分包或转包其他检验机构。

  第六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财务、监察、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遴选工作小组,负责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局建立检验检测机构遴选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 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告
  省局根据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在政务网发布遴选通告。遴选通告发布至提交申报材料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申报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通告要求,提交证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相关条件的申报材料。
  (三)评审
  工作小组根据遴选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遴选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
  (四)公示
  经遴选拟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省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签约
  经公示无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委托检验检测事项和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食品、化妆品单项检验检测任务的检验费用超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的,应当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从备选库名单中删除,三年内不得申报检验检测机构的遴选: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参加遴选的;
  (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四)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费用结算报告的;
  (五)未经批准或授权,将检验检测数据用于学术研究或擅自对外公布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遴选工作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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