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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4-09-26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2014]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6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浙安委办[2014]35号

2014年9月26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安监管安健[2014]68号)文件精神,全省各地积极推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努力做好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现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截止到2014年9月,杭州、温州、湖州、嘉兴、台州、舟山等6个市和瑞安、龙湾、洞头、安吉、长兴、吴兴、德清、嘉善、遂昌等9个县(市、区)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设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科)室或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

  职业卫生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更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粉尘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昆山“8·2”粉尘爆炸特大事故的教训,并结合省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尘企业安全隐患,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源头治理粉尘危害,强化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尤其是涉及铝镁粉尘抛光作业的安全整治。

  尚未划转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文件要求,加快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依法落实监管职责。在职能正式划转到位之前,要提前开展有关监管工作,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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