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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署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0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署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知

2013年12月9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6部委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等专项行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2月6日下午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辖区内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销售给无相应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违反要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查处;

  三、辖区内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网上药店不得销售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违反要求的,取消互联网药品服务资格,吊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四、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网上药店只能销售有OTC标识的仅用于紧急避孕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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