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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闽医保〔2019〕5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福建省
现行有效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在桴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原配置,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促进我省“互联网+诊疗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26号)、《福建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闽卫医政函(2018) 98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咒,现就完善我省“互联网+诊厅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收费项目
“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远程会诊、远程诊断和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收费规范
(一)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仅限于经批准设置并具备开展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时收取。
(二)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由邀请方按照受邀方的收费标准收取,邀请方与受邀方按照闽卫医政函(2018) 983 号文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实行医保打包支付的县域紧密型医联体内部同的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三所“创双高”的医疗机构和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引进的高水平医院为邀请方,受邀方为省外或境外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及远程诊断由邀请方根据受邀方医疗机构的收费水平自主定价。
(四)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耽诊,由接诊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诊查费仍按照实体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重复或另行增加收费。
三、医保支付
将远程会诊按收费标准的30%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最高不超过90元/次,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远程诊断和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上述医保支付政策待国冢医保局互联网诊疗医保支付的政策文件出台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
四、后续管理
(一)加强政策配套与监管。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步配套互联网诊疗监管相关文件,促进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有序开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应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强化监管,并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服务质量与安全;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及时反馈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诊疗服务与收费行为。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不得强制提供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并收费。邀请万原则上应按照自身的功能定位及分级诊厅的相关规定逐级开展远程诊断服务。
(三)做好宣传与收费公示工作。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互联网诊厅服务收费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本通知自2019 年8 月1 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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