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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4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年8月4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121号)以及2011年3月国家局与省(区、市)局签署的《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中已明确要求,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不能开展基本药物品种核注核销的企业不得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为认真贯彻上述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含未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实施电子监管的,一律不得承担基本药物生产与配送工作。

  二、加强增补基本药物的药品电子监管
  为保证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各省(区、市)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如果某企业该品种在一个省份中标并实施电子监管,不管其在其他省份中标与否,该企业向其他省份供应的该品种也一律进行赋码,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可靠。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紧迫感。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国家医改工作任务的整体推进,关系到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不能开展基本药物品种核注、核销的企业(包括各级药品配送中心、站)不得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各级药监部门要有充分和清醒的认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把基本药物电子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一方面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任务按时完成。按照属地原则落实本辖区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电子监管工作,做好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入网工作。各地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责任人,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基本药物经营企业做好核注、核销及预警处理工作。另一方面明确实施责任,要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为本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负全责。
  (三)进一步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推进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逐一落实辖区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电子监管实施情况,及时跟踪实施进度,并及时报送进展信息,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实施工作,防止因宣传和督导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企业没有加入电子监管网或电子监管网运行不正常的情况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力度。各地要加大电子监管工作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工作,确保电子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五)进一步加强技术服务,保障为电子监管工作按时完成,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州、地、市、县局和相关企业电子监管工作的技术咨询和操作指导等服务。(联系人:赵生莲、赵建忠,联系电话:0971-8865650)

  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本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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