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发改高技[2012]138号
2012年1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海生物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医药行业协会,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卫生部等四部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34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目标
把握全球生物技术药迅猛发展的战略机遇,面向我国疾病防控的重大民生需求,针对产业发展瓶颈,实现一批重大生物技术药的产业化,推动一批疫苗走向国际市场,形成一批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构建完善产业发展支撑配套体系。
(二)支持原则
1、着眼满足临床重大需求。鼓励用于预防治疗重大疫病或多发疾病、临床用药紧缺、同类产品主要依赖进口的新产品产业化,取得标志性重大产业成果,大幅降低患者用药成本,保障公众健康。
2、突出支持企业综合能力提升。鼓励企业瞄准特定产品、技术发展目标整合要素资源,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实现生产质量体系与国际接轨,提升国际竞争力。
3、立足产业链式发展和集聚发展。鼓励改进产业链条上的薄弱环节,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链;鼓励为产业集聚区提供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
(三)支持的主要内容
1、新产品产业化能力建设。针对重大疾病或多发疾病,采用联合攻关、产学研结合、上下游合作等方式协同创新,开展抗体药物、基因重组蛋白质药、疫苗新产品的产业化,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基因工程菌或细胞构建表达、动物细胞大规模高效培养与纯化、生物技术药物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产业链各环节水平,带动优势产业链发展。
2、疫苗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建设符合国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设施,组织实施世界卫生组织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国际注册,实现国产疫苗进入国际市场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采购体系,形成国际竞争力。
3、配套产品产业化能力建设。研制生产大规模动物细胞培养反应器及其附属系统、新型高效分离纯化设备及介质、化学成分确定的系列化无血清培养基,填补国产空白或提高国产化水平,大幅降低我国生物技术药开发和生产成本。
4、园区中试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建设。建设面向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符合GMP要求的基因重组蛋白质和抗体药物中试工厂,并提供产品研发、临床研究样品和工艺开发等中试规模生产公共服务,提高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效率,减少其技术创新投入的风险。
二、2013年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目标
把握全球大量创新药专利到期高峰到来的战略机遇,实现一批新到期专利药物的自主生产,大幅降低患者用药成本;推动一批通用名化学药生产质量体系与国际接轨,扩大化学药制剂在国际主流市场的份额;构建完善产业发展支撑配套体系,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支持原则
1、着眼解决部分品种用药贵问题。鼓励符合我国疾病谱特征、临床需求量大的新到期专利药物研制生产,通过国产药物的上市销售,降低相关治疗费用。
2、突出支持优势企业综合能力提升。鼓励优势企业形成专利跟踪研究、快速仿制、工艺技术再创新、国际标准质量体系建设、国际注册、国际市场营销等一系列能力,带动化学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注重提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能力。鼓励为全产业搭建基础性支撑平台,建立开放的运行机制和规范的管理体系,提供高效的产业公共服务,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三)支持的主要内容
1、新产品产业化。针对重大疾病或多发疾病,开展新到期专利药物(包括原料药和制剂)的产业化,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各项工艺技术指标,开发新剂型、新给药途径和新适应症,适应国内临床实际需求,实现国内上市销售,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2、制剂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建设符合国际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剂生产线,组织实施通用名化学药制剂国际注册和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构建国际主流市场营销渠道和网络,促进制剂在国际主流市场,特别是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市场扩大份额。
3、产业生物活性化合物库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建设。建设可供新药筛选的大规模综合性化合物库,掌握分子设计和化学合成关键技术,建立化合物不断补充更新和对外开放服务的机制。
三、2013年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可涵盖上述“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中的多项内容。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行业优势企业,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
1、申请蛋白类生物药及疫苗发展专项的:
新产品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相关产品应为2009年以来批准上市或目前已完成临床研究待批的品种;申报单位除本次申报的品种外,应还有已上市的新药或正在开发的同类新药,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8%以上,对于新注册的产学研一体化企业,注册资金需在1亿元以上。
关于疫苗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已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正式认证申请。
关于配套产品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相关产品应已在大规模生产中得到应用;申报单位应具备系列化产品开发能力,选择产品用户作为项目合作单位,并已与其签署采购合同,合同采购金额500万以上。
2、申请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的:
关于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相关产品应为2009年以来首批上市或目前已完成临床研究待批的新到期专利药(其中原料药应为三类新药);申报单位应有一批已上市的新药和一批正在开发的同类新药,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1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
关于制剂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初步的面向目标市场的营销渠道和网络,具有符合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或世界卫生组织GMP要求的建设方案和认证计划,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10亿元以上。对已取得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药品注册批件或已有原料药、制剂生产线通过相关国际谁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产业化类项目,重点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提升企业整体创新能力,公共服务类项目,重点支持以行业骨干企业为龙头,相关科研机构、产业链各环节企业深度参与,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创新平台。鼓励并优先支持行业内综合优势突出的企业,整合专项支持内容,整体申报相关重点项目。
(四)申报项目应与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项目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五)所有申报项目,需符合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和本通知要求。
(六)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四、2013年专项申报程序
(一)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联合组织实施。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可直接提出项目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市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卫生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提出项目申请。
(三)专项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4日。申报单位应在此前将所推荐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要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式十一份正式行文(有红头和文号)报送我委。
(四)项目申报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评审与批复。
(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联合批复的专项项目,若在批复后的一年内无实质性建设进展,批复文件将自动失效。
请市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按国家和本市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如心 联系电话:021-23112972
王 鼐 联系电话:021-23112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