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1

发文字号

闽卫办疾控[2017]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1

颁发部门

省教育厅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

闽卫办疾控[2017]21号

2017年11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进一步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学校在结核病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学校对结核病疫情的敏感性、警觉性,严防因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等导致的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落实防控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结核病防控的管理工作,将对学生的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日常化,建立日常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病例报告等工作制度,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要结合《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广泛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在每年爱国卫生月活动中,将结核病防控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指导,主动监测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互通疫情信息,共同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各地学校、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相互配合,及时处置疫情,防止因信息不通、协作不畅影响疫情发现、处置、控制和诊断治疗的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尤其是对近年来发生疫情的学校,要进行重点督导,并切实加强监管。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工作规范》,有效落实结核病防控政策和措施。

  福建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强化部门合作和责任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防控格局,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确保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职责分工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
  (2)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
  (3)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5)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
  (6)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教育行政部门
  (1)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学校卫生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
  (2)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
  (3)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
  (4)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5)联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订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计划;
  (2)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3)主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和舆情,调查核实病例报告信息,向学校反馈结核病疫情信息及处置意见建议;
  (4)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5)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6)组织落实学校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4.学校
  (1)制订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预案;
  (2)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健康体检的必查项目;
  (3)开展结核病监测,建立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4)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维护学校环境卫生;
  (5)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6)督促在校治疗的师生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落实治疗管理措施;
  (7)对患肺结核的师生采取休、复学(课)管理。
  5.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对学校结核病患者进行诊断、报告、治疗和登记;
  (2)对患肺结核的师生开具休、复学(课)诊断证明;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6.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对学校结核病患者进行诊断、报告和转诊。

  二、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
  (一)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1.健康体检。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2.健康教育。学校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卫生康健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
  3.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4.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每季度汇总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病例报告信息,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5)督导和检查。教育部门联合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开展对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1.及时确诊并报告。
  (1)医疗机构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线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等,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发现确诊肺结核学生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向学校反馈;学校应当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信息。
  2.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3.治疗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4.休复学管理。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休复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应当开具休复学诊断证明,并报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给患者所在学校。学校根据休复学诊断证明,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①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和/或快速诊断阳性患者);
  ②胸部X线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③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④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①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②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复工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事件核实与上报。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确定的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
  3.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4.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三、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

  一、幼儿园、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园(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二、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需要进行胸部X线检查。

  三、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线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四、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括胸部X线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需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

  附件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附件3: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一、筛查范围判定
  肺结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肺结核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大筛查范围。另外,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同伴进行筛查。

  二、筛查方法
  15岁及以上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同时进行症状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和胸部X线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感染者和肺结核患者。
  15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先进行肺结核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及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开展胸部X线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胸部X线异常者应当收集3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三、筛查后处理
  对筛查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到属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对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生宣教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期间一旦出现肺结核的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检查。
  对筛查发现的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线未见异常并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但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线检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