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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完成200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区和部门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7-01-13

发文字号

青政[200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103号),不断提高我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幼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
  妇幼卫生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一个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市妇女儿童占全市人口的三分之二,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全市人口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将其作为一项十分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武威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奋斗目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妇幼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妇幼卫生发展仍然面临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妇幼卫生网络体系不够健全,妇幼卫生队伍不稳定,妇幼卫生服务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相适应,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较低等困难和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农村为重点,深化妇幼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体系,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加快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建立基本设施较为齐全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立与全市妇幼卫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队伍,建立与我市实际相符合的妇幼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孕产妇、儿童医疗系统管理和救助制度,使广大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妇幼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力争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中上水平。
  三、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服务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妇幼卫生工作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专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公益性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主管妇幼卫生工作的科(股)室,专门负责妇幼卫生工作。
  (二)强化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能。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适当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和妇幼卫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开展市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的技术指导,以及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工作。
  (三)巩固和加强基层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发挥全市妇幼保健指导中心作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发挥好三级妇幼保健网的“龙头”作用,社区和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负责社区和乡镇妇幼保健工作。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在业务上受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社区和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甘肃省产科建设标准》配置相关设施,落实人员、场地、确保能够处理正常产和一般的急救工作,中心卫生院具备高危孕产妇急救能力。各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女性保健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村保健员由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负责选任、考核。厂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女职工人数,设立妇幼保健专职人员,承担女职工保健任务,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指导。
  (四)完善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功能。各级公立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专门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服务的科室。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站、所)方针,承担妇女儿童预防保健、临床、计划生育、科研、教学和宣传等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妇幼保健服务科室,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工作。
  四、努力改善妇幼卫生基础设施条件
  各级政府要结合“十一五”卫生、计划生育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实施妇幼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目标、有步骤地加强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卫生事业建设水平。
  五、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一)建立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队伍。各级政府要保持妇幼卫生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销或合并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区域人口数量的变化,及时调整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编制,增加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妇幼保健、临床诊疗、护理、宣教及科研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应主要从医学类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补充,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培训或调整分流。从2007年起,用4年时间分流非专业技术人员,使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从事群体保健的人员,在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占到专业技术人员的3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占到50%以上。
  (二)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武威卫校要加强妇幼医士、助产士人员的培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积极鼓励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或继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使妇幼保健医师全面掌握保健、临床、有关基础医学知识及各项技术操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
  六、强化妇幼卫生工作措施
  (一)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的各项政策,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监测等服务,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二)加强妇幼卫生项目工作。积极开展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为主的妇幼卫生项目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认真落实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努力提高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三)认真开展妇女儿童保健服务。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生理特点,开展系统的卫生保健服务。要在现有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儿童早期发展,眼、耳、口腔保健,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保健的卫生保健工作。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普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确保母婴安全。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认真落实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措施,推广科学育儿,推行母乳喂养。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等工作。
  (四)巩固提高爱婴医院成果。各爱婴医院要严格按照《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母乳喂养重要性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增强母乳喂养的自觉性,努力提高母乳喂养率。
  (五)认真做好妇幼保健技术指导。要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教育,指导育龄夫妇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要切实提高手术质量,杜绝生育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妇女儿童安全与健康。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普及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提高妇女儿童的妇幼卫生知识水平。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做好资料统计和分析研究。
  七、建立妇幼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公立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设备配制等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统规划。各级财政用于妇幼保健工作的经费,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费的增加而增加。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核定。对老、少、边、山、牧区的妇幼卫生工作,要重点扶持,加快开展。
  (二)深化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引入竟争机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竟争上岗,形成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分配制度,建立多劳多得,按劳取酬,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三)建立健全母婴保健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妇幼卫生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完善母婴保健规章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管理程序,努力推进妇幼卫生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度,保障机构质量和人员素质。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反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切实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健康与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加强党政领导、卫生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共同促进”的妇女儿童健康与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划分事权,强化职责,共同促进妇幼卫生工作发展,努力提高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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