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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16

发文字号

陕价行发[2005]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16

颁发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市物字[2005]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西安市在发放医疗保险IC卡时向参保人员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0元/卡。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今后各设区市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投入使用时向参保人员收取的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均按上述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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