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97号
2016年12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卫生服务供给的重要途径。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政策,积极推进我市社会资本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将社会办医发展纳入政府医改工作考核目标,加强绩效考核。
(二)按照“放宽准入、促进发展、规范管理、提升水平”的思路,着力规范现有社会办医机构的运营管理,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内涵,引导社会办医机构做精做细、做出品牌、做出特色。2018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20%左右。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不低于千人口1.5张,诊疗服务量达到全市总量的25%左右。
二、规范审批条件,拓展发展空间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符合规划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取消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现实需要,放宽大型设备配置受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的限定。
(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向社会资本放开服务领域,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发展区域为曲江新区、国际港务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等,扶持举办老年病、康复、护理、精神、儿科、中医等医疗机构。
三、落实同等待遇,优化发展环境
(五)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新农合、“120”急救网络、交通事故救治、婚检、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健康体检、孕产妇保健、残疾人康复等定点机构,取消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数量的限定,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按同等待遇与公立医疗机构获得政府补偿。
(六)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加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组织,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全科医师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专业纳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体系,积极支持其创建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在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四、支持创新发展,丰富健康产业
(七)加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学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发展专科医院、高端医疗服务、国际化服务、特需服务,支持发展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独立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积极探索发展互联网医疗,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实现与公立医院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良好局面。
(八)推动医师多点执业,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允许卫生技术人员在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多点执业。为医生多点执业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探索试点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建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十)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十二)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辖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六、落实税收政策,规范收费项目
(十三)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十五)规范医保结算办法,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合疗基金的结算办法。
七、完善分类管理政策,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十六)营利性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需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变性质、产权变更、停业、破产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产权变更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发生停业、破产或投资者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税收和财务政策。
(十七)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自主定价,不再实行备案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要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
(十八)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开展经营活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不得将违反经营目的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八、完善监管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十九)支持组建西安市社会办医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投诉等工作,维护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发生的医患纠纷。
(二十)各级政府要引导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建立医疗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过度医疗、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信息。
(二十一)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卫生计生行业先进模范评选等范畴,宣传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发展社会资本办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配套措施。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