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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21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集中挂网采购。国家首批公布的谈判药品包括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300mg×30片/瓶)、盐酸埃克替尼(125mg×21片/盒)、盐酸吉非替尼(250mg×10片/盒)3个药品(谈判结果详见附件),采购周期为2016-2017年。即日起,重庆药交所将国家谈判药品按新的价格在平台直接挂网,各区县联合体、各医疗机构要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直接按谈判价格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再行议价。

  二、鼓励优先采购使用。各级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周期内,市卫生计生委对国家谈判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三、做好配送结算工作。重庆药品交易所要及时在交易平台上公布具有国家谈判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各区县联合体、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国家谈判药品的配送企业,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严格执行采购货款统一限时结算制度,在收票确认之日起30天内完成货款结算。

  四、做好医保报销工作。2017年3月1日起,国家谈判药品涉及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将纳入全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特殊疾病范围,非小细胞肺癌将在现有门诊特病结算方式基础上增加单病种限额结算方式。各区县、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纳入医保特殊疾病范围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9号),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报销工作,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国家首批公布的3个谈判药品结果在原价格基础上均大幅下降,且全部与医保报销相衔接,将大大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是医改的重要惠民措施之一。各区县、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附件: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通用名商品名生产企业包装规格谈判价格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00mg×30片/瓶490元
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25mg×21片/盒1399元
盐酸吉非替尼易瑞沙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250mg×10片/盒2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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