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食药监食流[2014]76号
2014年4月24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具体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是通过在食品经营领域采集相关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实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食品数据库、食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数据库、食品流向数据库,为食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溯源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全程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各地要高度重视这一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办法》实施的具体计划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备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各地要抓住重点品种和食品流通源头性关键经营主体,稳步推进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保证数据质量,以点带面,确保成效。
(一)重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酒、饮料、儿童食品、调味品等。食品添加剂参照预包装食品进行单独分类与备案。
(二)重点对象:1.食品批发经营者。分为全省一级批发经营者(含全省总经销、总代理)、跨区域一级批发经营者(非全省一级批发经营者,市场覆盖两个以上市、县)和县(区)级区域内一级批发经营者(本区域范围内无上级供货商)、二级批发经营者。2.食品可追溯管理示范点。
(三)重点措施:1.督促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法定义务,全面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完整记录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的各个要素项目,做到数据规范、准确、真实。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数据备案平台传输备案数据。2.指导和服务食品经营者做好网络备案的主体注册或数字身份认证(CA证书)申领工作,完成网络在线备案平台的测试调试,建立食品经营者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横向数据连接通道,确保数据传输安全与稳定的各项技术可靠。3.确定食品流通备案管理专员。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指定备案数据审核与联系联络业务专员1人,备案平台技术维护专员1人,负责食品经营者备案操作中的及时答疑和障碍排除、申报工作。4.督促检查,保证质量。各地要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备案数据抽查审核和食品零售经营者终端倒查,保证备案数据质量,支持备案主体扩大销售市场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行为,达到规范诚信经营者受益、不规范经营者被驱除的良性效果。
三、周全准备,适时启动。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构改革原因,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还在开发完善之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系统测试与正式运行时间将另行通知。此前,各地要认真做好食品经营者电子台账管理、数据规范、人员职责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为全面进入无障碍备案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预包装食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入市管理。
第三条 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与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食品安全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企业设立在福建省范围内的总经销、总代理及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参照批发经营者实施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设置专栏提供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在线备案服务与指南。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入备案管理网络操作平台,可以凭数字身份认证证书(CA证书)登录或在首次实施网络在线备案前进行食品流通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登记。
第六条 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食品安全备案基本信息。
1.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
(1)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
(2)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主体类别、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
食品批发经营者主体类别分为全省一级批发经营者(含全省总经销、总代理)、跨区域一级批发经营者(非全省一级批发经营者,市场覆盖两个以上市、县)和县(区)级区域内一级批发经营者(本区域范围内无上级供货商)、二级批发经营者。
2.食品基本信息:食品条形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食品类别、包装、规格、注册商标、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
3.入市食品动态信息:入市食品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编号、扫描图片等信息。
具有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统一标识的食品,可以备案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标识图片作为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4.食品流向信息:购货者名称、购货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号、购入食品名称、条形码、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等。
(二)备案的食品安全基本信息项目如有改变,应及时备案、不得缺漏。
(三)食品流通备案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备案信息应当规范、完整。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对本辖区食品流通在线备案信息进行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审核。
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备案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抽查审核工作,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原始文件资料供比对查核。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发现电子数据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备案单位补正。发现备案单位提供虚假数据、伪造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要立即删除该批次备案记录,依法查处并在备案单位信用档案记录上注明事实,信用等级同时降级。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批次食品安全信息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可不再向其购货单位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其提供的符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范要求的电子供货销售凭证(通称“一票通”单据,参考格式见附件),可以作为购货者履行进货查验基本义务的凭证。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批次食品安全信息备案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其购货单位随货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原件或由其签章的复印件。
第九条 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实行属地备案与审核,全省联网信息共享。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服务需要,将审核确认的预包装食品安全备案基本信息有关内容向社会公众开放,供食品经营者采购和消费者购物查询。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经过备案审核确认的批次食品视同经营者已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对未经备案的批次食品要进行重点验证验票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遵守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实施备案管理,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的食品经营者,要在办理许可证相关手续、推荐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公示优质信用等方面优先考虑,提供优先服务和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