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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4-25

发文字号

黑卫医规发[2018]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黑卫医规发[2018]16号

2018年4月25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发展环境,明确管理职责,大力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经研究,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简化审批程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81号)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卫法制发[2017]43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工作。对于申请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审查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审批咨询服务,并对医疗机构设置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经营性质、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审批信息共享;要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资信证明、验资证明的相关材料要求,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优化管理层级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纳入属地管理,由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负责执业登记,并及时报我委备案。上述医疗机构作为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基本标准、管理规范,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准入要求。上述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自行下载。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以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为基础的各项医疗质量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相关规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将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对血液透析中心等机构要重点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工作,切实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为便于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的卫生监督部门,确保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到位。

  四、加大督查力度
  省、市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各地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运行流程不畅、不受理申请、超时限办结、推诿掣肘、明通暗卡、告知不明、私设门槛等问题要强力抓好督促问责,无论涉及任何人坚决一查到底,触犯法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省卫生计生委设立暗访组,通过暗访摄像、模拟办事等方式不定期进行暗访,发现问题将从严查处、逐级问责,确保促进社会办医、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扎扎实实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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