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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2-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一、背景情况

       2021年6月30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要求在自贸区实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并要求各省出台细化文件。

       出台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有效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利于打造海南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主要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简化卫生许可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齐全并签订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无需进行许可前的现场审查环节,当场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审批和监管职责下放市县。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要求,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办理、延续、变更的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下放市县。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已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需要延续的,企业只需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并签订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无需现场复核,即可当场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明确。

       (四)各市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统一使用省级信用监管平台,做好事前监管。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将申请人、被审批人记入省级信用监管平台,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失信程度分类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五)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行政综合执法局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逐步推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对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现当年的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发现问题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纳入第二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由行政综合执法局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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