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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补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3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9]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补种工作的通知

苏卫传[2009]119号

2009年12月3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8年7-10月生产的7个批次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存在问题。12月3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补种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立即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加强协调,切实做好相关人群的医学咨询、疫苗补种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正面引导舆论,做好解释工作,防范次生群体事件。

  二、各地要对所有现存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认真清理核对,发现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0810F01、20080732、20080834、20080837和河北福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080753、20080758、200807540102的疫苗应立即予以封存,严禁继续使用。存在质量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具体批次和流向,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https//fbya64373b0e8716406d9454f58a2ce198da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WS01/CL0051/43755.html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做好已接种上述批次疫苗的受种者的咨询、登记,并按照“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的疫苗予以重新全程接种。各地要将补种人员数量等信息每日逐级上报,12月5日起,请各市卫生局于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疫苗补种信息(格式见附件)报送我厅疾控处(传真:025-83620610,83620611)。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补种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五、省疾控中心近日将按问题疫苗的流向调运一定数量的合格疫苗到各市疾控中心。在疫苗调运到达前,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补种所需疫苗的协调调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补种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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