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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0-24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6]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24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6]88号

2016年10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防护领导
  当前,我市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随着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国健康风险加剧,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侵袭,广东登革热疫情暴发,我市作为口岸城市,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需要长期、积极应对。传染病防治关乎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含卫生检疫、职业病相关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要按照国家的意见和我市具体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本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和制度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措施,进一步提升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落实防护措施
  (一)健全制度体系,规范标准化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按照传染病分类制定和完善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疫情现场处置、医院感染控制、消毒隔离、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动物防疫检疫等各类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细化职业暴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等重点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应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完善应对准备,建立相关设备、设施、技术、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农委、市科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加快基础建设,强化实体性防护。
  1.落实我市医疗机构感染疾病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感染疾病科规范化建设管理,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重点推进市三级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定点医院等主要医院建设,强化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院要建立负压病房,市急救中心要配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我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和转运通道标准化建设,口岸经营单位和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提供建设所需场地及设施,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相关设施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3.建立和完善各类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加强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科学规划布局并加快市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建设、使用和维护投资安排。我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要加强仪器设备配备,逐步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农业部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考核标准等要求。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科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护标准,有针对性地为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和相应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确实保障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实验室检测、病人转运救治、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体监管、监督执法等各个环节相关人员安全。(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口岸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落实培训演练,提升防护能力。针对不同防治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治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治技能。我市各级各类承接传染病防治任务的机构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并及时针对演练时存在问题调整应对方案。针对临时动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开展紧急培训,确保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全部通过规范化标准考核。(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把握重点环节,全面保障人员安全。
  1.加强疫情调查处置卫生防护。现场调查处置使用过的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相关要求消毒、清洗后回收再使用,或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相关规定处理。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要对疫点、疫区采取污染场所检疫、污染物和污染环境清洗消毒、污染产品处理、媒介生物和动物传染源控制等卫生处理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要采取隔离、使用防护用品、预防性服药和疫苗接种等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运行监管,做好人员防护。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各部门分别制定并贯彻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须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科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包括火化或消毒后深埋等。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各个环节工作人员(含殡仪、运输人员)的安全防护。(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

  三、加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落实我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坚持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组织开展健康巡讲和健康志愿服务主题活动。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学校、医疗机构、检验检疫等重点单位和场所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同时,制定完善风险沟通方案,做好舆情信息监测,及时澄清不实传言,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农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市容园林委、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一)落实公共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经费保障政策。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8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推动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需求,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在保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运行经费的基础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检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规定的相关津贴调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进一步落实相关人员待遇,并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教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的就医负担。落实传染病导致职业病相关政策调整及保障措施,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依据工伤保险政策给予保障,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依法监督检查力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定职权和程序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4号)等文件规定内容和检查方法,针对具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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