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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3-09-11

发文字号

粤卫[2013]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11

颁发部门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

粤卫[2013]67号

2013年9月11日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11日以粤卫[2013]6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配送报名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报名。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 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承诺函》。
  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 配送关系确定

  第六条 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级市报名。

  第七条 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每个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不限。

  第八条 被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代理商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的配送企业。

  第四章 采 购

  第九条 医疗机构采购临床用药必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属临床必须的急救药品、临床特殊用药、管制药品且在网上未挂牌交易的品种,可由各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议价采购,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和采购。

  第十条 医疗机构从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也可采取摇珠的方法确定。具体遴选办法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 在确认交易品种后,交易各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采购期限、履约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要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要按合同约定生产并供货,配送企业要按合同约定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的采购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五章 配送要求

  第十四条 对医疗机构的配送供货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交易品种确认后,药品生产企业按医疗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填报的采购量组织生产,保证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供应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对每个挂牌交易品种指定的配送企业必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要保证所选择的配送区域所有有用药需求医疗机构的配送。

  第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疗机构应根据配送企业遴选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

  第十七条 急救药品要求于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应将配送给医疗机构每批药品每一个品规的批号和有效期录入或导入交易平台。

  第十九条 药品送达医疗机构指定交收地点后,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验收,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

  第二十条 管制药品的配送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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