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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27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5]1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5]136号

2015年10月27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人个人负担,经研究,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中40%的自付比例,下调为30%。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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