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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突发急性传染病诊断、检测和病例转运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9

发文字号

闽卫应急函[2016]3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突发急性传染病诊断、检测和病例转运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卫应急函[2016]363号

2016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原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为切实做好我省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方案,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突发急性传染病诊断、检测和病例转运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落实突发急性传染病属地管理责任
  近年来,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等突发急性传染病输入我国的风险始终存在。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在局部地区时有发生,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这些突发急性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病死率高、危害大等特点,一旦发生流行,将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公众健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对辖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突发急性传染病应对指挥协调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制定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卫生应急预案和防控技术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指定定点收治医院,建立相关病例转运流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疑似病例或专业机构怀疑且无法立即排除的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诊断、病例转运与隔离观察和医疗救治,做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要严肃处理,对由此造成突发急性传染病扩散蔓延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预案,制订突发急性传染病发现、报告、转诊、密切接触者管理等制度,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同时,要根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就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对于疑似突发急性传染病的病人,医疗机构必须立即组织院内专家组会诊,经院内专家组会诊无法排除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向病人及其陪同人员说明,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让病人自行离开或乘坐普通交通工具到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或咨询。
  (二)医疗机构不得以不具备诊疗能力或检测能力为由,推诿或拒绝诊治疑似突发急性传染病病人。如果该医疗机构确定不具备突发急性传染病救治能力,或者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必须将病人转送到定点医院集中治疗时,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按照相关转运流程及时将病人转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同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三)对于需要采集病例标本送疾控机构检测时,医疗机构应根据《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标本的采集、保存和运输工作,严禁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送标本、或让病人自行到疾控机构采样检测。

  三、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突发急性传染病相关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就诊病例所在的辖区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需要为疫情发生地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原则上,各设区市的首例病例,省疾控中心按要求介入调查处置,各县(区)首例病例,市级疾控中心按要求介入调查处置。
  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要求》,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病原检测工作,不得违规开展相关实验活动。要制定相关标本送检、接收、检测和结果报告反馈工作制度和流程。原则上,不接受突发急性传染病疑似病例直接到疾控机构的咨询、问诊、流调、采样检测等;不接收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送检的标本;不接收未经院内专家组排查且未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送检的病例标本。

  四、做好相关病例转运和隔离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参照《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相关病例转运协调机制和工作流程,指定省、市急救中心承担突发急性传染病相关病例的转送工作,并为其装备符合要求的车辆(负压救护车)、医疗和防护设备。急救中心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令和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突发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转运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急救人员个人防护、转运工作结束后的卫生处置和车辆消毒工作。对于不宜即刻转运的病例,可采取就地隔离治疗,必要时派谴诊疗专家参与会诊和救治工作。

  备注:突发急性传染病(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人类健康构成重大威胁,需要对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鼠疫以及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等急性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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