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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1

发文字号

津财综[2017]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1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综[2017]64号

2017年5月11日

各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现以票控费,现将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政票据经办部门
  自2017年6月1日起,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票据中心)负责全市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发放工作,同时市财政局征收局原经办的财政票据审批、核销业务,调整至市票据中心办理。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保管、审批、发放、核销工作,区级财政票据由各区财政部门统一向市票据中心领购。
  自2017年7月1日起,市票据中心负责市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医疗收费票据审批、发放、核销工作,市财政部门原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的“门诊收费票据”相关事项,交回财政部门办理。市票据中心和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医疗收费票据审批、发放、核销工作。

  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系统征收,对非税系统征收项目,规范使用统一财政票据,对其他财政票据停止审批、发放;对未实现非税系统征收项目,严格其他财政票据审批、发放;按法律、法规规定现场执收等特殊需要项目,财政票据审批、发放按相关规定办理。
  各执收单位应加强财政票据领用全程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非税收入项目收缴要与应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及票样一一对应,不得扩大范围或违规使用财政票据。

  三、加强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指导和培训,确保财政票据使用依法规范。市财政局征收局负责市级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检查,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津财综[2017]4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4]6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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