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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优化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16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优化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的通知

2018年11月16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中“能减尽减”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中有关“破解企业注销难题”精神及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优化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零售)程序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零售)事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如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可通过“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中“业务查询”栏目下“外网电子证照下载”模块自行打印上述两个证书(A4黑白即可)。如需要上述纸质证书(A3彩色,并加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专用章”)的,可直接前往各区办事窗口现场打印。

  二、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零售)事项“秒办”。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只须提交“注销承诺书”(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无需提供实施电子证照措施之前已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符合注销条件的,系统将自动完成注销程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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