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159号
2012年9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危险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以人为本,公众参与。采取分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检伤分类,先救命后治伤,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程度。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升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水平。地方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地方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5)整合资源,加强协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2 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组。
2.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医疗中心及急救站、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急救医疗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采供血机构承担供应临床用血的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 专家组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3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1.2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5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3.2.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局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汇报,接受督导,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派专家提供技术指导支持。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3.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省卫生厅和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3.2.4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凡发生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省卫生厅和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国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市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用红、黄、绿、黑4种颜色的腕带,分别对危重、重、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采用正确方式将伤病员搬运到安全区,对伤病员初步检查,进行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等处置,并填写伤情标志卡。将处置后的伤病员按照伤情分别安置在红、黄、绿、黑4个区域,集中等待转运。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3.2 转运救护
按伤情分类及抢救情况,按照“先重伤、后轻伤,先分类、后运送”的救护原则进行转运,并负责转运途中的救护工作。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诊医院(定点医院)。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并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 院内收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应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做好人员、技术、药械、设备、血液、生活保障等各项准备;根据需要,紧急腾空病房和床位,做好事故伤病员的院内收治准备;开通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的伤病员,做好伤病员的院内救治工作。
优先安排危重和重伤病员的救治,专家指导组集体会诊,制定诊疗方案,按照“一人一组一案”的诊疗原则,即每名伤病员由一组医务人员负责诊疗护理,实施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落实临床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措施。
3.5 心理干预
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心理干预工作,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危机援助。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事故造成的心理社会影响;促进事故后心理健康恢复;维护社会稳定。
3.6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8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 保障措施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建设各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4.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应急救治工作需求,建设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以市直医疗机构的急诊科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全市统一指挥的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建设120指挥调度平台,单独或依托综合医院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急救医疗站(120),并合理布局,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4.3 紧急医学救治基地
依托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建设我市综合性医疗救治基地;确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我市职业中毒医疗救治、烧伤医疗救治基地;确定市第五人民医院为我市核和辐射定点去污洗消医院。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危险源分布情况指定当地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为定点救治基地。
4.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烧伤应急医疗队伍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4.5 血液储备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计划建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号召部队官兵、大专院校学生、机关干部及各界群众无偿献血。
4.6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医用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供应。物价部门要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7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4.8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9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新技术的科研攻关,解决应急救援药物研发、检测和救援行动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优先审核或审批。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调运和供应。
红十字会协助卫生部门组织救援医疗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队和武警部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 公众参与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级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级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 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县(市、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