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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06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械[2005]4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06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通知

苏食药监械[2005]434号

2005年9月6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2号)、《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98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自本通知之日起,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许可证》的管理及主要许可事项的表述方法,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述文件和我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苏食药监械[2005]14号)的要求执行。证号的表示为:苏食药监械生产许+年份-四位顺序号。在《许可证》发生变更时,证号后不再加“更”字表示;只更换正本,副本不换;在副本的“变更记录”栏中记录所变更的内容;“变更记录”栏可记录变更三次,记满后更换副本。

  二、2004年7月20日以前我局发放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2004年7月20日以后发放的或变更过的《许可证》,由我局统一免费更换成新版《许可证》,原证的有效期及证书顺序号不变。

  三、为了方便企业,我局将分期分批对2004年7月20日以后发放和变更过的《许可证》统一免费更换成新版《许可证》,交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局通知相关企业凭旧版《许可证》(正、副本)进行换领。市局将旧版《许可证》(正、副本)集中交省局归档。

  四、使用新版《许可证》后,企业应尽快完成新旧包装标识的更换工作。为了节约资源,更换新版《许可证》后,其原包装材料、说明书等从新证换发之日起算仍可继续使用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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