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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11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8]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8]135号

2008年3月1日

各分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2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区县分局及时将通知内容转发至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中药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

  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国家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
为做好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

  二、使用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进的未获得药品GMP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三、凡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自行炮制生产,且只能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内的品种。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查处。

  五、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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