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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清血八味胶囊、檀香清肺二十味丸两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0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9]3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0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清血八味胶囊、檀香清肺二十味丸两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9]370号

2009年11月20日

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局决定对在随州电视台新闻频道发布利用国家机关及患者名义做证明,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保证的清血八味胶囊(生产企业:内蒙古蒙利中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檀香清肺二十味丸(生产企业:阜新蒙药有限责任公司)2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品在随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随州市药品监督检验所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时段(电视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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