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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管理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8

发文字号

闽劳社文[2005]2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8

颁发部门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管理适用范围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299号

2005年8月18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要与基金的支付能力相适应,纳入支付的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安全有效是指经临床长期使用被广泛公认的成熟的项目,相对于尚属于研究阶段、疗效不肯定的一些诊疗措施,如一些器官移植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范围。对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支付,按国家规定仅限于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范围。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一些脏器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须的医疗需要,但费用开支较大。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做脏器移植手术的患者逐渐增多,费用开支也越来越大。若此类医疗费用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在经济上个人确实难以承受。

  本着既要考虑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又要适度解决参保人员实际困难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心脏、肝脏等器官移植术治疗费用医保仍按原规定不予支付。但各种器官移植术成功临床出院后,患者日常在门诊长期继续进行的抗排斥反应治疗可纳入医保的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管理适用范围,由医保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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