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3]30号
2013年4月6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2013年是我国派遣援外医疗队50周年。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扩大援外医疗工作的影响,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并联合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46号)。为做好我市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50年来参加援外工作的医疗队(组)以及参与承派医疗队(组)的医疗机构。
2.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范围:在上述期间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名额
按照人社部函[2013]46号文件要求,我市将推荐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1个,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3名。
各区县、各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个集体和1名个人。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中央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援外医疗队(组)深入开展党建工作,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工作有力;遵守受援国法律法规;遵守外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队(组)内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全队(组)团结协作;业务上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援外医疗任务,成绩突出,受到国内外肯定和赞誉。正在国外工作的医疗队(组)到2012年底前需在国外工作满1年。
2.派员医疗机构以国家大局为重,重视援外医疗工作,积极承担派遣任务,为医疗队员提供政策保障,协调解决医疗队员的实际困难。
(二)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中央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队(组)长:团结同志、作风正派;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有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精神,创造条件开展医疗和外事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注重内部建设;在管理医疗队(组)工作中成绩显著,带领全队(组)出色完成援外任务。
2.队员:工作认真负责,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医疗工作,克服困难开展业务和技术服务,有创新精神和良好医德,工作成绩显著;遵守受援国法律;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团结合作,顾全大局,不计较个人利益。获得受援国表彰、填补受援国医疗技术空白者优先考虑。
3.正在国外工作的医疗队工作人员到2012年底前需在国外工作满1年。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经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共同审核,提出推荐对象,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我市推荐对象,报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对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由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向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优先考虑在受援国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医疗队(组)和个人。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参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等部门意见。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区县、各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文字精炼,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申报先进个人除报送事迹材料外还应附其《征求意见表》一式5份(表格可在国家卫生部网站
https//fbya74c7e39f6849478b87838695debeba37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下载区”栏目下载)。在事迹材料中,个人事迹材料要将个人基本情况加以说明,集体事迹材料要切实反映本批医疗队或承派单位开展援外工作的相关情况。上报的事迹材料一式两份,使用仿宋小三号字,A4纸打印并同时报送电子版,于2013年4月11号前,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将推荐材料直接上报到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正式确定的推荐对象需填写《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一式5份,用A4纸上报(表格可在国家卫生部网站
https//fbya74c7e39f6849478b87838695debeba37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下载区”栏目下载),以上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的先进个人须在《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中贴2寸彩色免冠近照。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保证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成立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联系人:万挚峰;
联系电话:23337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