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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宝岛妇产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审核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1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宝岛妇产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审核情况的通知

2019年4月10日

北京宝岛妇产医院: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43号),我委组织专家对你院正式运行的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进行了现场校验复核,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经研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院以上技术校验合格,允许你院在以上技术批准正式运行满两年后继续运行。

  二、你院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针对校验检查中专家组审核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于三个月内向我委提交整改报告,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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