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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卫生计生重点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9

发文字号

鲁财社[2015]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7-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卫生计生重点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5]19号

2015年5月19日

各省级卫生计生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卫生计生重点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省级卫生计生重点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省级卫生计生重点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卫生计生重点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重点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整合资源和综合预算要求,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事业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的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已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并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和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总体要求,建立预算管理分权制衡机制,加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风险防控,提高预算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项目按预定绩效目标有效实施。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本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编制项目规划,对预算单位申报的年度项目预算,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结果,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急事项,应先统筹当年年初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事业收入等渠道解决。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本部门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并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统一纳入省级预算单位财务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结余结转定期清理机制,对结余或结转超过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由省卫生计生委提出意见,省财政厅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承担省级卫生计生任务的非归口管理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参照上述规定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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