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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和幼儿园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8

发文字号

黑卫疾控发[2016]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28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和幼儿园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卫疾控发[2016]67号

2016年3月28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教育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学校、幼儿园是发生和防控流感聚集性疫情的重点场所,儿童也是易发生流感危重症的高危人群。鉴于近期我省多家医疗机构的儿科门诊出现流感样病例急剧增加的现象,以及部分学校和幼儿园因感冒发烧的缺课人数攀升,目前已有4个地市的7所学校发生了流感暴发疫情,为科学有序做好学校和幼儿园流感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联系、协作,及时沟通信息,掌握疫情变化,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共同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流感防控工作。要督促学校和幼儿园充分认识做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细化各项流感防治工作制度。要按照属地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重点落实流感防控各项措施,督促学校和幼儿园加强教室通风,开展预防性消毒和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入学(园)查验预防接种证、晨检、巡查、因病缺勤登记等防控措施,共同做好流感防控和疫情处置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明确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开展晨检制度,每日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工进行晨检,仔细询问是否有发热、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一旦发现流感样症状的学生或教职工,要求其及时就诊并居家休息,退热48小时后可恢复上课,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病例监测,提高医护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危重症的认知和治疗能力,加强对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的规范化管理,减少院内感染的发生。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处置工作,重点关注辖区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工作,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要加强相关检测试剂的储备,进一步提高实验室技能和检测水平,确保完成流感病毒病原学监测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普及流感防控知识
  各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共同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流感防控工作的督促与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认真组织开展春季传染病的大众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危害的认识,教育群众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自我防护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学校、幼托机构以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了解流感等春季常见传染病防控知识,减少疾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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