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的意见
鲁政发[2009]112号
2009年9月29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第十一届全运会顺利举办,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严峻,防控工作非常紧迫。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防控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防控原则,坚持“强化预防措施、严控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减少疫情危害”的防控策略,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科学有效地做好防控工作。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进一步明确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统一协调、运转高效的决策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积极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突出抓好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场所)、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防控工作。在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时,要制定并落实备班、轮休和错时上班等工作制度。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可征用宾馆、学校等,集中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要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防控力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在社区大力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知识水平,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治疗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
二、明确部门责任,加强行业、系统管理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挥好联防联控机制牵头部门的作用和专业技术优势,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的联系,并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要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督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对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治疗,指定定点医院集中收治确诊病例,在定点医院中指定具备条件的三级医院集中收治重症病例。要组建甲型H1N1流感医疗队,支援定点医院医疗救治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加强对全省医疗救治工作特别是重症病例医疗救治的指导。要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院全员培训、应急演练、感染控制、病例诊断、临床救治、病人隔离转运等工作,做好药品、疫苗、防护用品、呼吸机等医疗救治物资储备,做好定点医院感染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实验室检测等能力的储备和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负责做好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防控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建立完善防控工作预案、方案,做好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的准备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对学生大型室内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督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学校疫情暴发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学生中的密切接触者和轻症患者的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工作。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检疫工作,发现发热和流感样病例要做好登记,对其进行自我防护指导,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排查隔离工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做好物资储备,建立完善物资调拨和使用的工作流程。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对防控科技问题进行攻关研究,解决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防护措施,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监测工作。外事、对台工作部门负责对外籍、港澳台人员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涉外人员疫情的领事通报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涉外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防控工作,对发热和流感样病例人群劝阻乘坐公用交通工具,防止疫情传播。新闻宣传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强化正面舆论引导,依法及时公布疫情形势和防控措施,强化舆情监测,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坚定公众战胜疫情的信心,避免引起社会恐慌。其他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技术指导,全面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主动配合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三、落实单位责任,完善社会单元防控机制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防控工作责任人、机构、人员和目标,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防疫情在本单位传播、暴发。要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有发热和流感样症状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生活安全稳定。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的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核实、分析、预警、处置、评估与指导等防控工作;督促抓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管理,指导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工作;督促各级疾控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员培训、疫情和相关信息报告、医源性感染控制、病例诊断等工作;指导各级疾控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等工作,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并督促落实;制定疫苗接种相关工作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指导落实各市首起暴发疫情处置工作和实验室复核工作;组织和指导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开展监测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评估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做好病例相关资料的收集;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病例标本采集、保存和运输;开展病例标本的病原学检测并及时上报检测结果;及时对疫情动态进行分析,提出防控策略改进措施;指导辖区内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开展监测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聚集性病例疫点处置,社区、学校暴发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负责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和每日信息收集报告,做好病例标本和密切接触标本的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员培训、疫情和相关信息报告、医源性感染控制、病例诊断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常规防控工作;负责健康教育、消毒等防控措施的落实和技术指导;负责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及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感染风险。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定点医院要成立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住院病例和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定点医院环境和布局要符合呼吸道传染病收治要求和感染控制要求,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制定腾空床位的工作预案并适时启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有关机构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搞好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培训,搞好演练,做好疫情排查、监测、报告和轻症病例的随访、治疗工作,降低社区暴发流行风险,遏制社区疫情传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认真落实各项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健康管理工作,必要时对外来人员或返乡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疑似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时上报,对相关人员实施健康观察管理。根据需要建立疫情监测点,随时掌握村民的健康状况,协助做好疫情监测控制管理工作。加强对村民疫情防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开展晨午检,做好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询问调查,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教室和宿舍的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让学生在干净、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必要时,学校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征用,集中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
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建立警示标志,实行发热和流感样病例申报制。要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进入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科学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必要时,宾馆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征用,集中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
承办大型活动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承办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消毒,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诊疗服务。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十一运会疫情防控工作。
四、恪守社会责任,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
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与流感样病例有接触的人员要及时申报,并主动限制乘坐公用交通工具,就诊时要主动到发热隔离门诊,外出时要戴口罩,无特殊情况要居家隔离,并防止家庭内传播。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履行防控职责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