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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3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电[201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鄂尔多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电[2018]9号

2018年11月23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全国非洲猪瘟疫情仍在不断加剧,波及范围持续扩大,个别地方呈现区域流行态势,防控形势愈发严峻。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地区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农牧民增收致富。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和有关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各项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防控措施,坚决杜绝我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二、不断强化防控措施
  (一)加强边界封堵查验。各旗区要加强人员配备和应急物资储备,配强相关设施设备,持续加大动检消毒站设置和查验工作力度,各级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要配合农牧业部门做好消毒检查、检测检疫、车辆查验等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查验制度,突出抓好省际通道、盟市通道、旗区通道设卡封堵,持续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严防外省区生猪及其产品调入我市,一律暂停盟市间生猪调运。同时,要建立好查验台账资料。要严格执行活畜承运车辆备案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规调运、逃避监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调运的生猪及产品零放过、零容忍,一律就地处置。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各级铁路等部门要加强航空口岸、货运铁路监管,严防疫区国家、省区市县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入境,加强入境旅客携带物品查验和检疫监管,严格查验和消毒处理入境交通工具。各级邮管部门要督促快递企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认真做好运输工具消毒处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寄递行为。
  (二)强化生猪饲养管理。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好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要求,持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承储、运输和等环节监管,杜绝餐厨剩余物流入生猪饲养环节,坚决取缔利用泔水喂养的养殖场(户),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快打击处理。要加强生猪规范养殖管理,引导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封闭圈养,坚决杜绝散养、散放;特别是要加强大型养殖场管理,全面封闭消毒,避免生猪流动,做到消毒全覆盖、无死角。要加大饲料排查监测,坚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猪用饲料,一经发现立即召回,迅速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猪血饲料喂养,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各旗区要继续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各级工商、质检、食药、卫生等部门要紧盯生鲜冷库、肉类市场、食品加工厂、酒店等重点区域,持续强化市场监管,严把猪肉入厂关、同步检疫关、肉品出厂关,严格查证验物,严防外疫传入,确保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各级农牧业、公安、食药等部门要持续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力度。各旗区要切实抓好生产供应保障,统筹抓好富余生猪产能屠宰、冷储、加工等各项工作,确保农牧民稳定增收,全力保障肉类产品供应。各级工商、食药、质监等部门要严禁打击哄抬、压低生猪收购价或囤积猪肉等非法牟利行为,确保猪肉市场价格稳定。
  (四)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各级农牧业部门要统筹人力物力,持续深入组织开展排查工作,持续加大排查力度,确保排查不落一场一村、不落一户一畜。各级林业部门要协助农牧业部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三、压紧压实防控责任
  各旗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防控工作,各旗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防疫工作负总责,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层层传导压力;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担起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履责、守土尽责。各级交通、公安、农牧业、食药等防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畅通信息对接渠道,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同时,要督促各类经营主体认真履行防控主体责任,广泛动员群众和社会力量群防群治,努力营造防控工作氛围。

  四、统筹做好其它工作
  一要健全工作机制。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排查工作日报告制度,按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二要严肃追责问责。对防控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防控工作不主动、重大情况不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从严追责问责。三要加强舆论引导。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疫情、舆情两手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生猪产品,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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