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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2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8]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22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8]49号

2018年10月2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为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精神,现就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要求,将国家医保局通过谈判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的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统称ldquo;国家谈判药品rdquo;),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执行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

  二、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自治区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兵团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执行兵团统一政策。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或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调整后另行通知。

  三、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自治区人社厅、兵团人社局10月底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维护更新,11月1日零时正式上线运行。

  四、各地、师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自治区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根据统筹地区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比例。因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国家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各地、师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工作,加强使用管理,确保药品供应,让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五、通过谈判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师)、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把好事办好。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按规定时限落实,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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