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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1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政[2016]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6]39号

2016年12月21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1010个临床路径(请从中华医学会网站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DNWRT655TM6YGG5C/kjps/jsgf下载),细化分支路径、修订完善本单位相关临床路径并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和病种覆盖面,原则上本单位收治有已发临床路径的病种均应尽快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提高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研究与分析,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临床路径管理融入医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日间手术等工作中,充分体现临床路径管理在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效率、保障诊疗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果。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与评估,把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纳入医院评价评审、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点专科评审的范围,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奠定基础。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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