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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2

发文字号

苏卫医政[201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7]9号

2017年3月22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应用电子病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管理。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本单位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尚未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根据《规范》及《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2版)》等要求,整体规划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新建系统能够满足上述文件要求。已建立并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对照《规范》抓紧对现行系统进行改进、优化和完善,以满足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要求。

  三、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规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推动医院信息化内部集成平台建设,尽快实现院内互联互通,不断提升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以标准规范为基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与区域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资源有效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医疗服务管理、分级诊疗中的重要作用,力争2017年全省50%以上的三级公立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基本达到四级及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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